近日,温州一名7岁男孩在补习班坠楼身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。7月26日晚,这名男孩在鹿城区某小区居民楼内的补习班补课时,从14楼的窗户坠落,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。
涉事补习班由温州某小学退休教师曹某开设,许多孩子在此补习语文写作。男孩报名的暑期课程共计5周,每周2节课,费用共计1800元。事发时,男孩所在班级共有6名学生,其中3名孩子在客厅由曹某辅导写作,而男孩及另外2个孩子则在另一小房间内无人看护。该房间窗户开着且无护栏。
警方调查后认为,孩子是在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坠亡的,并告知家属无犯罪事实,不予立案。家属控告老师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,但因教育局等部门认定其不属于教育机构,不适用相关法条,因此不予立案。
家属通过温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系到鹿城区教育局,得知“双减”政策实施后,学科类培训不再审批,曹某无证经营属于非法补课。家属认为,即使无证,涉事场地仍为教学场所,有收费记录、上课视频和作业批改,不应因其是非法补课就规避责任。目前,家属已申请复议。
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3条规定,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。曹某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应确保补习班设施齐全,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99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除非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。
付建认为,涉事房间外无护栏且就读学生只有7岁,存在较大安全隐患。曹某将6名学生分为两个区域,其中坠亡男孩及另外2个孩子在小房间无人看护,且小房间窗户开着无护栏,最终导致男孩坠楼身亡。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,曹某应当预见未安装护栏的窗户可能会对孩子的安全造成威胁,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。虽然警方认为无犯罪事实,不予立案,但这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。
付建表示,“非法补课”不能规避安全责任。无论是否合法,只要有学生在其中接受教育服务,经营者或组织者都应当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,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曹某作为补习班的负责人,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导致学生坠楼身亡,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,包括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失抚慰金等。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若家长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,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,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。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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